◎记者 张欣然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再发新规,明确启动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ABS)扩募业务试点。
在借鉴利率债操作模式的基础上,本次机制创新将有助于优化债券发行节奏,增强流动性管理工具箱。对于ABS扩募发行,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制度完善与试点深化,相关机制有望逐步拓展至类REITs、CMBS等更多资产类别。
启动公司债券续发行与ABS扩募试点
为进一步提升信用债市场的融资效率,拓展存量产品的灵活运作空间,上交所5月21日发布《关于试点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2025年5月修订)》,明确公司债券续发行与ABS扩募业务的操作机制和挂牌要求。
根据通知,公司债券续发行是指已在上交所上市挂牌的存量公司债券发行人开展增量发行,并将新增债券与原有存量债券合并上市交易。续发行债券在证券代码、简称、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票面利率等关键要素上,应与原债券保持一致,确保产品的连续性与投资人可辨识性。
这一机制借鉴了利率债续发行模式,在保障市场定价的基础上,实现存量债务工具的规模化延续,有望提升发行效率并增强流动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续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原券一致,但由于其到期期限不同、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实际发行价格仍将由投资者根据当期收益率水平进行博弈和定价,体现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与此同时,ABS扩募业务也同步开启试点。ABS扩募仅限于存量持有型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扩募发行并且合并挂牌,不涉及设立新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合并上市挂牌后,存量公司债券、ABS的还本付息、收益分配等发行条款和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安排原则上保持不变,有助于提升ABS产品的可扩展性与市场透明度。
优化发行流程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等具有明确的续发行机制,并在市场中广泛运用,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续发行仅在个别经营主体,如中央汇金公司、中国银行等极少数案例中出现。此次通知的发布,明确建立起公司债券续发行制度,这意味着信用债市场迎来更加多元的发行方式,有望提升融资效率与市场流动性。
通知明确,发行人可以使用有效期内的公开发行注册文件或者非公开发行无异议函向上交所申请发行备案,参与续发行业务。中证鹏元研发部高级董事、资深研究员王婷表示,相较于申请新的批文,债券续发行能有效利用既有的批文资源,减少重复申请流程,发行人也无需重新设计条款,可以快速进入发行流程,缩短发行时间,能显著提升发行的便捷性。尤其对大型发行人、频繁融资的发行人而言,可显著减少发行准备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续发行机制赋予发行人更多择机入市的能力。比如,在市场环境不利于发行时(如市场利率偏高、市场风险偏好发生变化等情况下),发行人可以选择降低发行规模以提升发行成功率,当市场环境转好后,再续发行同一只债券。
除了提升发行效率外,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公司债券续发行制度还有助于提升债券二级市场的活跃度。
王婷认为,续发行机制是在不改变到期日和票面利率的情况下,对现有债券的再次发行,以增大该债券的市场存量。一方面,债券存量增加,市场可交易量必然增加,债券的流动性自然随之增长;另一方面,对于有较大持债需求的机构而言,在交易环节具有降低交易费率、持有环节可以减少管理成本等优势,因而机构倾向于买入大存量的债券,由此,加大债券存量能够提升投资机构的投资积极性,进而提升市场活跃度。小存量的债券即使信用风险、收益率等各方面均符合机构要求,但通常因担心流动性不足而不好卖出,因此不被大机构所青睐。
相关机制有望拓展至类REITs等大类资产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持有型不动产ABS以不动产作为底层资产,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不动产的产权或收益权转化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产品。相较于传统ABS产品,持有型不动产ABS更强调资产本身的信用和权益属性,通常采用平层结构,不设置优先劣后的分层安排,也不依赖于主体信用来增信,而是通过资产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来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分红。
不过,在交易机制方面,不同于公司债券续发行操作,持有型不动产ABS扩募须经原始投资人同意。这主要缘于ABS架构的“资产隔离”特性,新增资产可能显著改变原项目的整体现金流分配结构,因此需持有人大会在扩募前投票审议,包括资产装入、风险增信机制等关键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基金业协会对“持有型不动产ABS”的分类口径,主要从基础资产出发,划分为类REITs和一般持有型ABS两大类,而交易所更多从产品架构维度进行划分,双方口径存在一定差异。业内普遍认为,若本轮试点顺利推进,不排除未来扩募机制将逐步推广至类REITs乃至CMBS等其他大类资产。
在定价机制方面,当前试点中涉及的持有型不动产ABS并无固定票面利率,一级发行价格以资产估值和市场询价为主,故暂不会面临票息统一性问题。但未来若试点资产范围扩大,是否统一利率条款或保留增信设计等细节,仍有待监管部门在持有人利益保障与产品标准化之间进一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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