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承担职责之外的工作不幸受伤后去世,意外伤害保险该不该赔?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劳动者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已改变投保时的工种为由拒赔,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案情介绍】
郑某所在公司长年外派其至海外一处施工工地工作,担任管理职务。郑某的妻子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10万元。2024年6月,郑某在工地临时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渣掉入事故池中导致沼气爆炸,致使郑某烧伤,事发当日,郑某先在事故当地医院急救,后又转运回国内某医院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去世。郑某所在公司为其出具了《在职证明》,证明郑某担任工程部项目经理职务。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委托了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该报告亦认定郑某在公司担任工程部项目经理职务,是固定岗位和工种,但实际出险时在从事焊接工作,认为郑某发生意外时从事的具体工作的职业类别超过了承保职业类别。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赔通知》。郑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
【庭审过程】
保险公司称,郑某为管理人员,经查询也没有焊工资质,郑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进行焊接操作,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不属于且远超出保险公司承保的职业类别,不符合给付条件。根据保险责任条款,郑某在从事高于承保职业类别的其他工种时,或者职业工种的危险性增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郑某未依约通知,显属违约,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郑某作为管理人员,职业类别并非焊工,案涉事故本身属于意外事件,事故中郑某的行为并不导致其本身的职业类别发生改变,不能当然理解为改变了其从事的职业或者工种。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变更职业或工种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表明该变更不是临时的、偶发的、应急的工作内容变化,而应该是指长期的、稳定的工作调整,比如从管理岗位变更为焊接工等,同时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也应发生变动,但事发时郑某系临时承担的工作,其职业类别并未发生变化。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在投保过程中曾对郑某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过核实,亦未举证证明曾明确告知过承保范围内职业类型的具体情形,或明确告知过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将导致免赔的相关条款,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郑某受伤,属于案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约定支付保险金。
【以案说法】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提示及充分说明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偶然性、临时性的工作调整不属于实质风险增加范畴,若机械套用格式条款拒绝赔付,既违背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的初衷,亦损害普通劳动者对保险保障的合理信赖。比如办公室文员,在突然遇到办公室电灯故障的情况时,帮助维修电灯却遭遇意外,若认为其临时的行为改变了职业工种,从事了电工的工作,从而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明显不符常情。
该案审理法官李国平表示,保险的价值在于风险共担,既需要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需要保险公司以清晰、易懂的方式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对于投保人而言,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影响后续理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须根据保险法规定,对免除责任的条款进行显著标识、明确解释,不能以格式条款代替充分告知义务。
上一篇:在家门口找到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