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金融报微博
忽悠式增持这种行为对股民来说,是“侮辱性强、伤害性大”的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信任,而信任是市场的基本基因,没有信任,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无从谈起。
据《券商中国》报道,近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警示函,而深圳证监局也对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警示函。
两个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理由大同小异:相关方的忽悠式增持。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情况。据报道,海印集团此前曾公告拟增持上市公司海印股份股票5000万元到8000万元,但实际仅增持了1346.42万元,没有履行完增持承诺。而阜阳泉赋则承诺增持上市公司珈伟新能6000万元,实际未增持。
值得注意的是,海印股份2024年6月25日至8月5日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而退市,但监管机构显然没有因为它退市而放弃对相关责任方追责。
据了解,海印集团在增持计划期间多次因股票停牌、退市等原因顺延期限但最终仍因“资金筹措困难”未能完成增持,然而“退市不能成为食言理由”。
笔者以为,海印集团此前之所以公告称要增持海印股份的股票,目的很清楚:就是希望借此提振股民信心,从而止住股价下跌之势,避免海印股份退市。
海印集团虽然做了一些增持动作,却未能挽救海印股份的退市命运,而那些因为它的增持动作而冲进去的股民,则成为了牺牲者。
笔者以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海印集团涉及欺诈,但至少它的履约意愿存疑,其履约能力与市场预期存在落差。
而阜阳泉赋更“光棍”一些。它表示增持计划披露后,积极筹措资金,但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增持计划的实施遇到困难,然后一句话: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毫无疑问,监管层看到了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也做出了出具警示函的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笔者以为,监管机构对忽悠式增持的查处,体现了对市场公平性的维护,不过警示函是比较常见的监管手段,处罚力度有限,主要起警示作用。违规行为会被记入诚信档案,可能影响企业未来融资或并购活动,但对违规者来说,违规成本较有限。
我们要完善法规,强化承诺约束机制,明确未履约的惩罚标准(如罚款、市场禁入等),推动承诺与质押融资、分红等事项挂钩,增加违约成本,从而防止类似案例的蔓延。
忽悠式增持这种行为对股民来说,是“侮辱性强、伤害性大”的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信任,而信任是市场的基本基因,没有信任,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无从谈起。
笔者以为,受到伤害的股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这里已有成功案例。
4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万余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万余元。具体案情是,2021年6月15日,上市公司金力泰(维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来袁某、罗某未能完成增持计划。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力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