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下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名学生掉进化粪池不幸离世,事件引发关注。
学校通报:一学生坠池身亡,已成立工作专班
据该校学生称,事发地位于该学院B校区操场与篮球场附近的路边绿化带,通常体育课借出归还器材时会经过,不知下面有化粪池,“井口没有井盖,用木板盖着,上面有草皮,木板已经腐化了。”
5月20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官网发布情况通报称,事发5月19日下午,造成1名学生死亡。当天下午3时51分,该同学在体育课后不慎坠入化粪池,同行同学施救未果后向老师报告,学校立即投入救援并报警求助。经消防、医疗等力量全力施救,仍不幸死亡。目前,学校已成立工作专班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全力做好善后事宜,并加强风险排查,确保校园安全。
律师说法
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化粪池属于地下设施,并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作为管理单位,应对校园内化粪池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张贴提醒标识、设置围挡、定期检修维护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地下设施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的学生称:“井口没有井盖,用木板盖着,上面有草皮,木板已经腐化了”,如果学生反映情况属实,显然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受害学生是否需要担责?
化粪池的井口被木板盖着,上面又被绿化草皮掩盖,正常人很难发现下面的化粪池,受害学生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后续调查中,如有证据证明受害学生明知该区域存在危险却故意前往,或者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相关责任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例如分管后勤或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相关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等待后续调查。
学生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学生家属可以主张学校赔偿救治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提醒
各地化粪池、窨井“吃人”事件时有发生,呼吁管理者应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监管部门也应建立健全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应急处置、追责等长效机制,要坚决减少、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李博律师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官网
编辑:小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