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掉进化粪池遇难,谁担责?
创始人
2025-05-21 20:24:23

5月19日下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名学生掉进化粪池不幸离世事件引发关注。

学校通报:一学生坠池身亡,已成立工作专班

据该校学生称,事发地位于该学院B校区操场与篮球场附近的路边绿化带,通常体育课借出归还器材时会经过,不知下面有化粪池井口没有井盖,用木板盖着,上面有草皮,木板已经腐化了

5月20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官网发布情况通报称,事发5月19日下午,造成1名学生死亡。当天下午351分,该同学在体育课后不慎坠入化粪池,同行同学施救未果后向老师报告,学校立即投入救援并报警求助。经消防、医疗等力量全力施救,仍不幸死亡。目前,学校已成立工作专班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全力做好善后事宜,并加强风险排查,确保校园安全。

律师说法

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化粪池属于地下设施,并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作为管理单位,应对校园内化粪池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张贴提醒标识、设置围挡、定期检修维护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地下设施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的学生称:“井口没有井盖,用木板盖着,上面有草皮,木板已经腐化了”如果学生反映情况属实,显然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受害学生是否需要担责?

化粪池的井口被木板盖着,上面又被绿化草皮掩盖,正常人很难发现下面的化粪池,受害学生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后续调查中,如有证据证明受害学生明知该区域存在危险却故意前往,或者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相关责任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例如分管后勤或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相关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等待后续调查

学生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学生家属可以主张学校赔偿救治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提醒

各地化粪池、窨井“吃人”事件时有发生,呼吁管理者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监管部门也应建立健全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应急处置、追责等长效机制,要坚决减少、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李博律师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官网

编辑:小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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