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大学生不幸坠入化粪池身亡,这一悲剧引发了对校园安全隐患的深刻反思。校园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理应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安全。然而,化粪池等潜在的安全隐患却长期存在且未得到有效重视和处理。从校方角度看,他们有责任对校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风险。从相关部门角度,也应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监管,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这起事件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在校园安全问题上,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共同为学生的安全保驾护航,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阳光炙热的午后,体育课后的欢笑声还未散尽……一块腐化的木板,一片伪装的草皮,竟成了吞噬20岁生命的死亡陷阱。
5月19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B校区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国际商务专业大一学生在体育课后归还器材的途中,坠入化粪池,经消防、医疗等力量施救仍不幸身亡。目前,该校已成立工作专班,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全力做好善后事宜,并加强风险排查,确保校园安全。
“我也走过那条路,但是根本没有注意附近会有化粪池,也没有看见任何警示标志。”5月20日,遇难者的同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后怕。
事发现场(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已成立工作专班(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事后紧急加装黄色警示牌 前期整改意见成空文
日常行走小路旁的化粪池什么时候开始维护?如何维护?是否安全?学生们表示并不清楚。事发后,校方在全校紧急加装黄色警示牌,“今天井盖附近到处都立了黄牌子,警示牌现在随处可见,到处都有了。”5月20日,该同学向记者透露。
事后,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加装黄色警示牌(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该校另一位知情学生称,化粪池被学校用板子盖住,上面再铺了一层草皮遮盖美化,“板子被晒脆了,根本承受不住一个正常成年男性的体重。”
据了解,化粪池属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工程,是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厂区等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系统前的一种预处理设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明确规定,化粪池(生化池)应进行维护管理,定期清淤,保证安全运行。维护管理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同时,平时池口应有防止人员进入的锁闭措施。然而事发地的化粪池既无明显警示标志,更未实施有效封闭。
记者查询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官网发现,去年11月28日、29日,该校负责人还曾带队组织开展校园安全调度检查,对A、B两校区重点要害部位开展安全稳定工作调度检查。检查涵盖消防设施安全、用电用水用气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
据悉,此次校园检查着重排查了学生公寓、图书馆、教学楼、食堂等重点场所,“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隐患问题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后续跟踪监督、确保隐患整改落地,在此次事件中均成了一纸空文,未能成为避免学生坠池身亡的“安全保护盾”。5月21日,记者致电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校方工作人员表示,学校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
律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校方失职酿成“安全漏洞”
“化粪池作为高危设施,理应采取足够措施进行安全保障。根据现有披露信息,学校没有在化粪池周围树立明显标识或设立围栏等将该部分区域进行隔离防护,反而用草皮遮盖美化,使化粪池区域与周围其他地方无明显区分。化粪池顶部池口铺设的木板亦无正常承重能力,这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范颖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范颖表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校园范围内属于公共场所,学校对校内的设施和人员安全负有管理和保障义务。如果有关信息属实,则学校对该化粪池的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我觉得学校在安全这方面形式大于实际行动。虽然开集会的时候老师会跟我们普及安全知识,比如夏天防溺水什么的,但其实,我们大多时候还是在校内的,校园里面的安全隐患,这才是离我们最近的。”遇难者的同学向记者表达对校园安全的担忧。
然而,这起事件并非孤例。从高校实验室爆炸、校园火灾事故不时发生,到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再到此次高校学生掉进化粪池遇难事件,一些学校的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只在悲剧发生后仓促补救。学生在校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学生、公众也就对学校失去了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