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1年5月至今年4月,我在一家食品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工作期间,我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每月全勤收入标准不低于2000元,同时每年可以享受带薪年假15天。
今年5月初,我从这家公司离职。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和我对未休年假工资等事项产生争议。公司认为,应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我的未休年假工资,且公司能够提供2021年5月至2025年4月的考勤表和工资明细表,以此证明已经安排我休带薪年假。
但是在我看来,应以我本人的每月工资为基数核算未休年假工资。请问,哪类工资标准才是真正的核算基数?
北京 王女士
为您释疑
王女士您好!
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的假期。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一方面,关于年休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需要注意的是,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另一方面,关于举证责任,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遇到相关争议时,应当提供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工作年限。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保留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若员工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则需举证已安排休假或已支付补偿,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依据上述规定,您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您实际日工资而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您可整理相关工作证据,提交至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郑佳宇
上一篇:拉美视角下的中国魅力
下一篇:出台新政精准破解工程结算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