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记者5月12日获悉,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根据《条例》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条例》的制定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为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业内权威人士表示。
《条例》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四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
从督查内容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包括多个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重大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条例》还要求,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清单和案卷,移交被督察对象,同时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从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改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到印发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再到此次《条例》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相关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的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政策研究所所长董战峰表示,实践充分证明,通过生态环保督察,不仅能推动被督察对象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能推动各地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
据了解,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切实担负起职责使命,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大局意识,保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持续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强化督察队伍建设,严明作风纪律,及时制定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督察制度体系,推动督察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