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被冒名贷款40余万,法院发现涉嫌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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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2: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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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实习生 杨舒怡

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叱干镇郭村村民李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了44.9万元,贷款协议上的签名经鉴定系伪造。

李平(化名)近日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反映称,2017年,其在扶贫驻村干部胡某的担保下,为通过建设蔬菜大棚脱贫,与胡某推荐的朋友陈某某共同向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寨信用社(以下简称礼泉农信联社)贷款45万元,并约定自己只用其中的3万元。

但2018年,李平名下又多了一笔不知情的44.9万元的贷款,贷款协议上签有其姓名。李平发现异常后将胡某、陈某某等起诉至法院,经司法机关鉴定,签名系伪造。

2024年4月28日,礼泉农信联社书面回复李平称,将停止对其的贷款催收工作,暂缓对该笔贷款的相关起诉流程,与李平一起向陈某某施压,要求他尽快归还贷款。

李平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因贷款而产生的二十多万元的利息仍在他名下,他希望陈某某能尽快还清贷款。

2017年8月3日,李平称在扶贫干部的担保下,他进行贷款并和另一人签订《用款协议》。

驻村干部担保贷款

2017年,一直在外靠打零工为生的李平回村后,赶上了村里精准扶贫的政策。

他称,时任扶贫驻村干部的胡某告诉他,可以通过建设扶贫项目蔬菜大棚脱贫,但至少需要3万元的启动资金,可以向银行贷款。

胡某告知李平,该笔款项只能一次性贷款45万元,但李平自己又没有这么高的还款能力,可以向他推荐自己的朋友陈某某,表示陈某某也需用钱并且有能力偿还。

“我当时也犹豫,但胡某说他可以给此事作担保。”出于对胡某身份的信任,李平答应了此事。

李平发来的一份落款为2017年8月3日的《用款协议》显示,“陈某某作为甲方用款42万元,李平用款3万元,45万元的利息全部由陈某某承担;双方约定到2018年8月1日,各自还清自己所承担贷款本金”,该协议担保人为胡某。

当天,礼泉农信联社向李平发放45万元贷款后,李平向陈某某的弟弟账户转账45万元,陈某某则给他现金3万元。

李平称,后续他多次找其余二人偿还贷款,但均遭到拒绝。

2020年左右,李平收到礼泉农信联社的催贷电话才发现,自己名下又多出了不知情的第二笔44.9万元的新贷款。经他了解得知,这笔钱仍是以他的名义向礼泉农信联社贷的,且有他的签名,用于偿还第一笔贷款,“第二笔贷款出来,偿还了前次的45万元贷款。”

他认为自己被“坑”,将陈某某和胡某起诉至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经鉴定,贷款材料中的签名并非李平所写。

贷款签名为伪造,

材料多处与事实不符

2025年3月31日,礼泉县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李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本金42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利息365058.13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鉴定费由礼泉农信联社承担。

这份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陈某某承认了第二次贷款是他所为。

陈某某辩称,2017年原告李平在农信社处贷款 45万元,胡某则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李平用了3万元,他用了42万元。他与李平签订的用款协议属实。

陈某某承认,原告李平名下第二次贷款449000元用于偿还第一次的贷款45万元,当时贷款449000元时李平本人并未去农信社,449000元借款合同不是李平所签。

被告胡某辩称,2017年8月3日的45万元贷款向原告李平发放后,他为陈某某使用的42万元提供了担保,2018年12月30日原告名下借新还旧所做的44.9万元贷款他不是担保人,他的担保责任已经灭失,依法应驳回原告要求他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礼泉农信联社辩称,2017年8月3日该社和李平签订45万元的借款合同,2018年12月30日因借新还旧李平在该社贷款44.9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第二次44.9万元贷款的担保人是胡小刚,不是被告胡某,三方之间借款协议及借款的用途礼泉农信联社不知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礼泉农信联社提交了第二次贷款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而李平对此予以否认,并申请对2018年第二次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承诺书(借款人使用)中的借款人处署名“李平”签字捺印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的“李平”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李平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且“李平”签名处指印不是本人手指所留。

澎湃新闻注意到,除了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李平的贷款申请书所写内容也与其彼时贫困户的身份明显不符,如自述“家有果园15亩,从事大棚养殖,现有大棚9座,年收入30余万元等。”

贷款材料中,还出现了一份裴寨村委会为其开具的《证明》,称李平长期在裴寨村经营蔬菜大棚。李平说,自己是郭村人,该证明不属实。

“我没到场、也没签字的情况下,礼泉农信联社违规发放了贷款。”李平说,他认为礼泉农信联社也应该担责。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称该案涉及经济犯罪故驳回,

当事人上诉

前述裁定书显示,礼泉县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该案涉嫌经济犯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判决书称,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该案涉嫌经济犯罪,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李平因此支出的鉴定费13520元由礼泉农信联社承担。

“在起诉之前,我们已经寻求了各种救济途径,到各个部门投诉,也曾就此事报警处理,但公安说涉及金额没达到50万元,无法立案处理。”李平的儿子小李告诉澎湃新闻,法院驳回诉请后,他们再次带着判决书来到公安局,但仍未获立案。小李称,目前他们已申请上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澎湃新闻,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以骗取贷款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其次,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即可构罪。

赵良善表示,具体到本案,经法院委托鉴定,发现44.9万元借款合同等手续上李平的签名都是伪造的,表明对该笔44.9万元的贷款,李平并不知情,而且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已超20万元,此后被告虽偿还了本金,但还剩29万元的利息未还,造假的行为人或涉嫌骗取贷款罪。“嗣后,若银行收回了这29万元利息,再无损失,届时,此案则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若行为人一直不偿还这29万元,该案则依法应由警方立案受理。”他说,该案并非一桩简单的民事纠纷案,而可能是涉嫌骗贷的刑事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李平还背负着未还清的贷款利息。

小李发来一份礼泉农信联社出具的《关于李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针对小李反映的情况,信用社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经调查,2017年8 月,李平本人在裴寨信用社申请贷款45万元,相关贷款手续均由李平本人所做,2017年8月3日贷款发放后,李平将45万元全部转给陈某某账户,贷款到期后,李平并未归还该笔贷款,2018年12月份,裴寨信用社对该笔贷款重新进行账务落实。

2018年8月3日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对该笔贷款进行催收,李平与陈某某均未归。于是,陈某某向李平索要身份证,李平当时人在外地将身份证邮寄回来,陈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在裴寨信用社对该笔贷款重新进行了账务落实,同时归还本金1000元,贷款本金为44.9万元,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2017年8月3日贷款45万元。后在信用社多次催收贷款的情况下,2023年2月李平归还贷款本金 30000元和贷款利息17100元,截至2024年4月18日贷款结欠贷本金412,682.51元。

“自从联社接到李平投诉后,经过沟通核实,剩余42万元为陈某某方所用。”该意见书称,目前李平已将胡某反映至县纪委,联社将积极配合纪委的调查。联社也与陈某某取得联系,督促胡某、陈某某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联社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停止对李平的贷款催收工作;二是暂缓对该笔贷款的相关起诉流程;三是与客户(李平)一起向陈某某施压,要求其尽快归还贷款。

李平说,目前他还欠剩余利息29万元,这笔贷款还在他的征信记录里,他希望陈某某尽快还清剩余款项。

2025年4月28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胡某和陈某某,未能接通。同日,澎湃新闻致电礼泉农信联社裴寨信用社,对方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联社此前在处理此事,如需了解详情,需要李平本人找联社。

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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