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1 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11日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邦基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Riverstone Farm Pte. Ltd.所持有的山东北溪农牧有限公司、山东瑞东伟力农牧有限公司、山东鑫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瑞东农牧(利津)有限公司、瑞东农牧(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瑞东威力牧业(滨州)有限公司全部100%的股权以及派斯东畜牧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自《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日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11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办人;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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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和承诺函:
1、陈涛、王艾琴、田玉杰、张洪超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变动系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导致,除前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本人股票期权行权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3)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王春艳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变动系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及卖出导致,除前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行权时不知悉本次交易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3)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张涛、龚黎红、李文国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依赖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从未存在任何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的行为,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建议。
(3)自本函出具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5)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系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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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招商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招商证券作出《关于二级市场买卖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本公司及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和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及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文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或自查报告,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人员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