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例看台】
未按时确认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小心承担法律责任
■ 王永锋
案例回顾
某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就医疗设备运维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开标后,该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供应商A、B得分排名第一、二,分别列为第一、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代理机构于4月1日将评标委员会签署的评标报告交给采购人,并提醒其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截至规定时间,代理机构未收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供应商的书面意见,便再次提醒采购人依法按时确认中标供应商。4月11日,采购人以供应商A曾有多次涉及“被执行人”记录为由,拒绝确认供应商A为中标供应商,并提出要顺延确认第二名供应商B为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A虽曾有多次涉及“被执行人”记录,但不属于法定可以不确认供应商A为中标供应商的理由,于是书面催促采购人尽快依法确认中标结果,并依法向财政监督部门报告。最终,财政监督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依法确定供应商A为中标供应商。
问题引出
一是采购人是否可以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供应商?
二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首先,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确定中标结果需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活动中,“确认采购结果”是政府采购众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均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实践中,不少采购人仍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只是划定了一个“圈”,具体确定这个“圈”内的哪家供应商中标是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所以,一些采购人经常会以需要“上会研究”“纪检审计”为由迟迟不确认中标结果,甚至以“集体研究结果”“纪检审计结论”等理由推翻评标结果,拒绝确认中标结果或不按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殊不知,采购人未按时确定中标结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无合法理由逾期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其次,合情合理和情况属实并不一定是合法理由,“不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必须要有法律支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实践中,不少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该条款有种错误的理解,认为只要有合情合理的理由,就可以不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因此,一旦出现中标结果不“理想”,采购人热衷于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以期改变既定的中标结果。事实上,该条款强调的是理由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更不是“合情性”。一般而言,合法理由是指质疑投诉事项成立、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不可抗力等依法需要改变原有中标结果的具有法律法规支撑的理由。
本案中,采购人反映的供应商A涉及数次“被执行人”记录的情况属实,对其存有合同履约风险的顾虑,虽情有可原,但却无法律支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是,供应商A涉及数次“被执行人”记录的情况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且招标文件也并未对存在“被执行人”记录的供应商予以限制。因此,供应商A依法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高度重视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提前考虑潜在风险因素,积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三大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决定了政府采购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采购人要摒弃“想当然”的惯性思维,杜绝产生将工作质量和工作责任寄托在“理想”的政府采购结果上的侥幸心理,以免政府采购结果偏差导致自身手忙脚乱。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人要以“最坏”的可能,而不是以“理想”的结果,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在编制采购需求、设定合同条款、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参与评审、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潜在的风险,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条款,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积极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结果并不代表政府采购结果“一锤定音”,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仍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投诉等方式依法进行救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向财政监督部门报告等程序依法进行维权。本案中,虽然中标结果不是采购人的理想“结果”,但是采购人不应该逾期拒绝确认中标结果,而应当针对供应商A曾多次涉及“被执行人”记录的情况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在签订合同时与供应商A协商如何防止出现类似问题,以及出现此类问题后如何处理,尽可能把潜在风险降至最低,以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和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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