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5月29日电(刘丰)伍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事故发生时,伍某某的妻子已经怀孕。孩子出生后,伍某某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子的抚养费。5月29日,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法院依法保障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胎儿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权益。
案件中,伍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伍某某七级伤残。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某财保公司是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伍某某妻子已怀孕。孩子出生后,伍某某诉请林某、某财保公司赔偿包括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抚养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应当确认伍某某在事故时即对其子存在法定抚养义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关于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的规定,认定受害人因事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客观影响了其子受抚养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基于公平原则和胎儿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判决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胎儿作为潜在的生命主体,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起点,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尊严的前置性关怀,也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障理念的纵深发展。
当天,福建高院发布《福建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白皮书(2022-2024)》。白皮书显示,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结涉未成年人案件72619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诈骗罪占67.02%,犯罪主体以16—18岁、初中以下学历、无业人员为主(86.82%)。未成年人犯罪或遭受侵害,主要原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家庭监护缺失、学校教育及监管不到位、网络不良信息引诱与教唆、商业经营者未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