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近日,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审议两起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案件。
5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审议会议情况及结果:两名涉案法官应予惩戒。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这是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后首次对外公布惩戒结果。
此次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会议上,湖北省法院督察局派员宣读了提请审议意见书,相关法院调查人员就调查情况作说明,各位委员围绕惩戒事项进行询问,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依次独立发表意见。
经惩戒委员会委员审议,一致认为,两涉案法官均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予惩戒。
按照规定,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将根据审议结果制作《审查意见书》,相关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
会议透露,湖北省法官惩戒机制已经实现实质化运行并在不断优化。
完善惩戒制度,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湖北省此前就贯彻落实惩戒制度作出部署,推动研究起草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实质化运行的相关工作制度。
2025年2月19日、20日,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先后召开成立大会,并分别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任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任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
图为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场。《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319 号)
第三十四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法官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予以惩戒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
(一)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上述惩戒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