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阿迪拉·赛迪古丽
足球、篮球等这类高强度的体育竞技运动充满激情与挑战,深受群众喜爱。可由于对抗激烈,参赛人员在比赛中肢体接触频繁,受伤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受伤,责任划分就成了焦点问题,究竟该由谁来担责呢?
一脚射门引来横祸
2024年5月的一天,足球爱好者阿某和麦某等人正沉浸在足球比赛中。接队友传球后,阿某顺势起脚,一道白色弧线划过球场,谁也没想到,踢出的足球击中了麦某右眼,导致右眼瞬间剧痛难忍。
麦某认为阿某侵犯了其健康权,一纸诉状将阿某告上法庭,要求阿某担责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并提出:“就算他没故意伤人,按公平原则也该分担损失。”阿某觉得自己是正常射门,没有用力过猛,不存在过错,“他连着踢了两场,明知道体力可能跟不上,不能怪我。”
法庭上的“运动风险课”
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受伤属于这类运动的常见现象。麦某作为多年参与足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阿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阿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存在一定风险,仍自愿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