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网
近日
“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
这一话题冲上热搜
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据悉,该事件源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起破产清算申请公告。根据公告信息,一对月收入合计1.2万元左右的退休夫妻,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
个人申请审查公告,而非申请受理公告
深圳中院破产申请公告显示,63岁男子刘某和62岁的牛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均申报目前退休状态,其中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2096.2元。丈夫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名下登记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42811.65元。牛某申报的负债约54088034.87元,刘某申报的负债约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
图源:网络该破产申请案迅速引起热议,其超1.2亿元的负债来源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对此,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破产申请人刘某、牛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自述:刘某自1998年开始创业,设立某光电公司,刘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经营企业,用个人房产抵押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因公司经营不善创业失败,被多家银行和供应商起诉。刘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7279万余元,牛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债5408万多元,二人合计负债约1.2亿元。现二人均已退休,刘某退休金4200元/月,牛某退休金2500元/月,房屋租金收入2000元/月,亲朋子女资助2000元/月,有外地房产2套,商铺4套,车辆1部,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值得一提的是,一周前,另一则“女子月入4700负债2544万”的个人破产申请也曾引发热议,并登上热搜。
网帖截图显示,申请人周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
图源:网络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案尚处于个人破产申请审查公告阶段。”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人员则表示:“法院在网上发的个人申请审查公告,而非申请受理公告。申请审查公告的目的是广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馈,并审查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从申请到法院裁定受理有一套严格流程
上述两起破产清算公告均引发公众对“个人破产”这一制度的关注。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
公开资料显示,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黄知中律师告诉法治网记者,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为那些因诚实经营或生活中的不幸遭遇(如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而陷入债务困境,无法偿还全部债务的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通过破产程序,在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后,对剩余无法清偿的债务予以豁免,使其能够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回归正常生活,继续参与经济活动。
事实上,个人破产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法治网记者注意到,部分网友对上述破产清算案件存在“申请=法院受理”的误解,将法院发布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告”误以为法院裁定受理的案件。
作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就明确规定了,个人破产案件从债务人申请到法院裁定受理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其基本流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申请前面谈辅导、申请审查、裁定受理。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上述破产申请在案件受理前的审查阶段,待信息核查完成后,市中院将结合申请材料、债权人异议情况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等,组织听证调查,严格依法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识别是办案重点
法治网记者还注意到,在这两起引发争议的个人破产公告中,公众关注的主要焦点是极端债务的合理性。有部分网友提出,如此悬殊的差额背后或有猫腻,个人破产制度可能被利用成为“逃债工具”。更有网友担心,高额债务背后是否存在“职业背债人”。
对此,在接受法治网记者采访时,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常务协会副会长宗士才表示,“事实上,在深圳地区个人破产实践中,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识别一直是案件办理的重点。为此,在条例的基础上,深圳中院不断完善审查标准。”
宗士才介绍,2022年5月17日,深圳中院发布《深圳破产法庭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6月7日,发布《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2024年5月16日,发布《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详细列明了审查的要点。另外,破产欺诈的审查是贯穿破产全流程的,甚至多年的考察期届满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以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仍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免除债务的裁定。
个人申请破产并不意味可以免除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对于公众关于“申请破产是否代表不用还债”这一疑问,黄知中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个人申请破产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债务。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评估,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可变现财产,这些财产将被用于清偿债务。即使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些特定类型的债务,如税收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和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通常是不能被免除的。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的债务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豁免或延期偿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善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需要提高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大力宣传成功办理的个人破产案例,普及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概念、运作方式及重要意义,能让更多人理解、接受个人破产制度。
当前,部分人群存在盲目参与高风险金融活动或过度消费行为,致使深陷远超自身经济偿还能力的巨额债务,对此,黄知中律师提醒,“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存在无风险的高回报投资。对于承诺高额回报的金融产品或活动要保持警惕,避免被‘高利诱惑’蒙蔽双眼。在进行投资或消费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长期财务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短期行为而影响长期财务稳定,最终追悔莫及。”(文 | 黄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