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案件。
案例一:父亲拿儿子的钱买房 也得还钱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此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丁某按照约定买房后,却在再婚后,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和妻子名下共有。
丁小某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83.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夫妻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夫妻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最高法指出,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父亲多次遗弃幼子 获刑
刘某某与乙某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儿子刘小某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最高法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社工陪同探望 化解难题
胡某与杨某原是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
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因此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后经法院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最高法指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中,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