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编写组 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通过科学民主的程序形成和发展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的调整范围具有全局性,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具有长期施行的稳定性。
一、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我国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之下,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在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的。毛泽东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指出:“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在团结一切力量,凝聚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和愿望的宗旨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随即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个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以这个初稿为基础形成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1亿5000多万人参加,提出了10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在广纳民意基础上形成的宪法草案,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体现人民民主本质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同样是党和人民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的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人民智慧。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也是在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的基础上,把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的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提出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奋斗目标,并上升为国家意志。 党领导人民制定和修改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二、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中国共产党秉持科学态度对待宪法工作,是一以贯之的。我国现行宪法的起草,是在党中央做好了充分的理论、实践、组织等各方面准备的条件下,以科学精神、民主方式、规范方法严密组织进行的。首先,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统筹推动下,在党内党外、全国各族人民中达成了全面修改宪法的重大政治共识。之后,中共中央于1980年8月30日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组织开展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工作明确以“五四宪法”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基础和依据。起草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集意见,形成了高质量的宪法草案。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大讨论后,对于全民讨论中各方面提出的大量意见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作了认真研究,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宪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并顺利通过。 (文章节选自《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