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5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山东证监局、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5年山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名称: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周四)15:00-16:30。
届时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财务总监崔玲女士和证券事务代表户莉莉女士将在线就公司2024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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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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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9号),山东赫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724.9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山东赫达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275.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36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山东赫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7月1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赫达转债”,债券代码“127088”。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推荐山东赫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期间,招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对山东赫达及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统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取得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山东赫达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山东赫达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山东赫达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合规地进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安排相关人员与保荐代表人进行交流,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山东赫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山东赫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提供相关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山东赫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人对山东赫达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山东赫达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大额合同,并审阅公司2023年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代表人:葛麒 罗磊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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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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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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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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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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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葛麒 罗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一一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于2025年4月25日对山东赫达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等进行了持续督导培训。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1、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保荐代表人:葛麒、罗磊
3、培训时间:2025年4月25日
4、培训地点:山东赫达5楼会议室
5、培训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 持续督导培训的主要内容
招商证券培训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山东赫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本次培训详细介绍了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重点对新《公司法》修订内容及针对董监高合规履职责任与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规定、信息披露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在本次培训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公司参训人员与招商证券培训人员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培训达到了良好效果。
三、 持续督导培训结论
招商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一一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工作。
招商证券认为:通过本次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加深了新《公司法》以及目前资本市场监管动态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上述人员明确其在合规履职、信息披露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本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保荐代表人:葛麒 罗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