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有问有答】
分包商可否“单飞”续约政府采购合同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近日,本报编辑部收到一则咨询: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履约过程中,分包商想要越过中标供应商,直接与采购人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这样是否可行?
回答
“分包商是不能与采购人签采购合同的。”采访中,专家们一致告诉记者,即使涉及分包,在续签合同方面,主要还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的事。
业内专家李杭对记者说,“分包商是对乙方中标供应商负责的,不与甲方采购人签合同,续签合同只是甲乙方续签。”
对此,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包行为本身并不改变主合同法律关系,采购人的合同相对方始终是中标供应商,而非分包商。
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财税高级经济师蒋守华也表示,如果是经采购人同意,合同可以分包履行,且项目只要符合延续性服务特点,就可以分包续签合同。但续签主体应该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此份属于主合同。分包履行的合同只能作为附加合同(由中标供应商和分包商签订,报采购人备案)。
“分包商只对中标供应商负责。”成凯进一步解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分包商作为分包项目的执行者,他们承担的也只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其质量的把控还是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如果分包商自行与甲方续签合同,这就不是分包的问题了,而是属于转包行为,且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如何避免“分包”陷入“转包”雷区?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四级主任科员陶苹指出,“采购人同意供应商采取分包履约的,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同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以此杜绝‘层层转手’的风险。”
对此,李杭还强调,确定分包商会涉及评分或者资质条件等,一般整个项目期间不更换分包商。当然,如果更换分包商不涉及合同主要内容且分包项目金额很小,经双方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可以按合同变更条款执行。
对于如何保证程序的合规性、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涉及分包的项目中,为避免权责不清,建议在分包环节直接签订采购人、主承包商、分包商的三方合同,明确分包的具体工作内容、责任划分、资金支付信息、违约责任等必要条款。”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合同确实可以依法分包履行,但绝对不能随意拆解重组。中标供应商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项目的全部内容兜底,分包商再优秀也只是协作方。”陶苹表示,同时,分包供应商接受分包项目后,也要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就其分包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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