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察建议,我们及时整改,建章立制,对调解书涉及公积金提取的逐一备案审查,一个不漏。”4月10日,湖北省汉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负责人向前来回访的汉川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介绍整改情况时说。
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进行的整改,源于汉川市检察院借助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线索后,成功办理的一起以虚假调解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检察监督案。
2020年9月18日,张某、严某某经所在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张某在一周内偿还严某某借款20万元。次日,张某、严某某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书确认有效。同年9月21日,法院对该协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确认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两人承诺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不得以人民调解程序掩盖非法目的,并形成审查笔录。9月23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上述协议书有效。9月27日,严某某持生效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19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张某住房公积金20万元、执行费2900元。10月2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依据生效裁定将张某公积金账户内的20万元转入法院执行账户。10月29日,严某某收到法院发放的20万元执行款后,当日就将20万元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出借人竟然将20万元执行款转给借款人,太奇怪了!”2024年,汉川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通过运行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的“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监督系统模型”,发现张某与严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执行案可能存在虚假调解的情况。
为查清事实,检察官调阅了该案卷宗、公积金缴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并询问了张某、严某某。在证据面前,二人只好交代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利用调解、执行等程序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全部经过。
原来,严某某与张某系表兄弟关系。2020年9月初,张某在查询过本人的公积金余额后,通过电话联系严某某,提议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套取公积金,相关文书由张某制作,只需要严某某签字即可。严某某表示同意。实际上,严某某与张某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无相关借款凭证和转账记录。张某为佐证20万元债权的真实性,制作了一张虚假借条。张某、严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调解协议书也是基于虚构事实形成的,向法院作的陈述也是虚假的。在收到法院20万元执行款当日,严某某就将全部款项转给了张某。正是这一反常举动,使二人精心炮制的虚假调解案露出马脚。
2024年9月,汉川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调解协议书、追回被套取的20万元住房公积金。同时,将该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以张某、严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将案件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张某主动将20万元退回公积金管理单位监管下的张某公积金账户。汉川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严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于2024年10月22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通过虚假调解套取公积金案件所暴露的监管漏洞,汉川市检察院向公积金管理单位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司法调解信息备案核查机制”,规定对调解书涉及公积金提取的,由公积金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审查,从源头堵塞漏洞。采纳检察建议后,公积金管理单位随即建立司法调解信息备案核查制度,对民事调解书涉及公积金提取的,一律进行备案审查,同时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做到备案审查和检察监督一个不漏,切实筑牢住房公积金监管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