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讯(全媒体记者 陈琼)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兵团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兵团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管理办法》共6章42条,包括协议管理、收费管理、存管账户管理、日常监管等内容,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定义和范围、养老机构预收费应遵守的协议要求、养老机构收费和退费管理以及养老机构存管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等。
《管理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应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出具风险提示函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协议并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 权利义务、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
在收费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与养老机构其他资金分账管理,仅限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养老服务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等五类情形。
在存管账户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纳入全口径监管,养老机构预收的押金、会员费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可控。
《管理办法》还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录、预收费信息报送情况和其他基本信息情况;将预收费纳入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审计,鼓励各师市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