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注意!!!
2025年6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
拉萨市执行
10条促经济惠民生助企业政策
详情如下
↓↓↓
1.推动农牧业健康发展。
农民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全环节社会化托管服务(“耕、种、防、收”)的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机收”单环节粮食作物的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向企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出售200斤以上自产青稞原粮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合作社、种植企业等种植主体,给予每斤0.3元的补贴。支持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涉农经营主体收购生鲜乳,给予每吨2000元的补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2.助力工业提质增效。
当年工业总产值增加500万元以上,且增长5%-10%、10%-15%、15%以上的,分别按照增量的2%、4%、6%给予补贴;新增投产企业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的2%给予补贴(规下工业企业以营业收入代替工业总产值进行申报)。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经信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3.支持工业产业补链。
推动工业产业链优化升级、提质增效,对工业生产企业采购额(不含税)达200万元以上,且采购方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新增投产企业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经信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4.做强特色产业单品。
对藏医药、食饮品、民族手工等单个轻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市经信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5.实施消费满减优惠。
面向餐饮、商超、零售、成品油和林卡等发放消费券,采用支付立减、消费返券等模式提升消费体验,消费满200元减(返)40元、满300元减(返)60元、满500元减(返)100元。在拉萨连续入住酒店民宿满3晚以上的游客,可享受住宿满减优惠,满500元减50元,满1000元减150元,满1600元减400元,满2000元减500元,满2400元减600元。(市商务局、文旅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6.挖掘汽车、家居和住房消费潜力。
开展汽车消费补贴活动,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实施,汽车单独购新补贴标准如下:5万元以下补贴4500元,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补贴6500元,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补贴8500元,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补贴10500元,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补贴12500元,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补贴13500元,40万元以上补贴15000元,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在上述各档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00元补贴。
开展家电、家装厨卫、数码产品以旧换新活动,“两新”政策之内产品按照《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实施,“两新”政策之外产品补贴20%,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房屋实际成交价款8.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9万元(含自治区购房补贴)。(市商务局、住建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7.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企业可用商业银行保函置换同等额度预售监管资金,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由工程建设资金的1.1倍调整为1倍。(市住建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8.给予旅行社奖励。
对全年接待区外游客人数达5000人次以上的前三名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市文旅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9.开通拉北环线免费有氧直通车。
在相关平台预约购买纳木措门票的拉北环线游客,可免费预约乘坐有氧直通车〔拉萨-纳木措(思金拉措)-拉萨,拉萨-扎叶巴寺(尼木吞巴)-纳木措(琼穆岗嘎)-热振森林公园-拉萨,拉萨-思金拉措-林周农场-纳木措-蓝色天国-拉萨等〕。(市文旅局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10.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依据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执行统计月报的每月零售额(餐饮额)增长15%及以上,增量规模前20名的贸易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执行统计季报的零售额(餐饮额)同比增幅超15%(不含)的贸易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新增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解释及牵头实施,各县(区)、功能园区具体实施)
注:上述措施执行期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