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批复,核准泰安银行资本补充工具计划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批复显示,泰安银行发行和管理资本工具,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24个月内完成发行。应在资本工具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山东监管局报告。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李京硕 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