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银川5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今天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法院”)依法对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银川富洋烧烤店经营者等15人获刑。
兴庆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20时37分许,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民族街店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烧烤店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发生泄漏爆炸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洪显等12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周志国等3人身为液化石油气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兴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判决:
银川富洋烧烤民族街店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张洪显和刘国,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文波,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周志国等15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3名被告人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3名罪责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线员工,依法适用缓刑。
据了解,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宣判后,崔文波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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