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 专家点评
□ 时延安
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需要从多方面提供保障,包括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毋庸讳言,财产权益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物质条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不当处置不仅仅是对其财产权利的损害,更可能影响其全面健康发展的利益。为此,我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通过明确监护人的法律义务来维护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进而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被监护人财产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屏障。
在很多人眼中,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等方面依赖监护人,因而监护人理应全面控制并支配未成年人的财产。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从法律地位上讲,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是平等的,在享有财产权利方面也是平等的,只是因为其心智还未完善,因而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所限制。法律设立监护制度,旨在解决未成年人因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而在生活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以维护其生活利益,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从属于监护人的财产权。这就是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法理根据。
对于一些受传统家庭观念影响的人来说,法律如此规定不符合中国家庭的实际情况。在他们眼里,家长照顾、培养自己的孩子,对孩子的财产进行占有和支配是理所应当的。从现实情况看,这种观念及做法很有可能损害孩子的发展利益。例如,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后一些未成年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如果其财产权益被不当处置,那么,就很可能使其在教育等方面受到影响。
法律在监护制度方面特别强调维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是基于对社会矛盾和家庭纠纷客观分析、审慎判断的必然之举。围绕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纠纷来看,来自家庭外部的侵害情形是比较少的。这类情形往往是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不法侵害行为,监护人及家庭通常会给未成年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相较而言,监护人不当处置受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情况比较多,除了一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缺乏必要的重视和尊重外,有时是因为家庭支出、投资、对外借款等原因不当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例如,监护人用未成年人财产购买车辆,监护人会以家庭共同使用为名来说明处置的合理性,但这种做法仍可能违反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属于一种不当处置。有时,监护人可能是出于使未成年人财产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处分行为,例如进行投资,对此,从民法上看似乎并无不当,但如果其用未成年人财产进行投资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也可能被认为违反了上述法律义务。
对于非家庭成员的监护人,其在维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方面,更应准确认识并履行法律义务,不能简单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由擅自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此,未成年人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察机关也应加强监督,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