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李明会 北京报道
一则裁判文书,揭开了山西尧都农商银行一起违法放贷风波的结局。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该行屯里支行原行长刘某和客户经理高某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1月18日,刘某和高某因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获刑,均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根据裁定书,案发后借款人已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西尧都农商银行曾为两名工作人员求情,表示“鉴于刘某、高某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恳请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
对于该行为何“求情”,以及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中所涉及到的贷款利息的收回情况,《华夏时报》记者于5月23日多次致电该行披露电话,并将采访提纲发送至该行披露的多个邮箱,截至发稿前均未获得回复。
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
时间回溯至2013年6月,山西某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某向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屯里支行申请贷款。
时任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屯里支行客户经理的高某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未能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未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未按照规定出具真实调查报告,未对贷款资金进行贷后管理。
“《关于对山西某高级中学评级授信的调查报告》当时我没有看。屯里支行给总行报送的关于山西某高级中学申请评级授信的资料,我都没有看。这是我的疏忽大意,是我的失职。”时任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屯里支行被告人刘某,未尽职履行审查职责,签字上报,导致该行向前述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期间,借款人归还400万元本金,仍有2600万元本金到期未能按时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借款人已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
2016年10月21日,刘某、高某均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次日刘某被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称被告人刘某、高某现实表现良好,为该行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鉴于刘某、高某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恳请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
不过,根据本案刑事裁定书,原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和高某违法放贷3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他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求情”有用
虽然两名银行员工未能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来自山西尧都农商银行的“求情”被纳入了对“依法适用缓刑”的参考。
“上述银行出具的这个情况说明,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谅解’。”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文佳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此类案件中,被告人主动争取金融机构谅解,并据此向法院请求从宽处罚的情形并不罕见。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弥补情况,以及被害人(金融机构)的谅解意愿,依法作出量刑裁量。
“金融机构的谅解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参见部分实务判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辩护意见的,法院也会通常表示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周文佳补充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虽未赔偿但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亦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当然,该谅解具体能减刑多少,还是需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地方法院和法官的裁判风格进行确定。”周文佳说道。
本案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判认为,鉴于借款人已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未造成损失,两位被告人平时在工作中现实表现良好,为山西尧都农商银行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根据缓刑条件,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表示,原判已充分考虑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不予重复评价。
周文佳也建议,当事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结合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以最大限度优化辩护效果。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