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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清风黔江”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经批准,重庆市黔江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作为非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犯罪,成为舆论的关注焦点。随着更多内情的爆出,这起案件中的权钱交易模式,令人深思,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当地多位知情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确认,王成案与近期落马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罗某及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政委、二级高级警长李某某有关。多位消息人士称,王成作为中转站却“不讲武德”:替李某某收了很多钱,其中有一笔50万元的受贿款根本没给李某某。
王成作为多名官员的重要关系人,实是后者的“中转站”,直接代收贿赂款、协调请托事项,扮演着“权力掮客”的角色,成为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义。
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显然有共同犯罪之故意,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一名足疗店老板,会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的原因。
非公职人员涉受贿犯罪引起关注,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公众习惯于认为有关部门的办案对象主要为公职人员。但非公职人员涉受贿犯罪并不是法律真空地带,相反,法律对非体制内人士行贿、受贿有较完备的安排,只是平常实际中使用得相对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即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可见,非公职人员涉受贿犯罪的执法通道是畅通的。
王成作为中转站还“不讲武德”,私吞受贿人的款项,并数额巨大,这看似是其人品差,却不应对其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而更需以涉及犯罪论处。 在利益分配中“黑吃黑”,也印证了在腐败圈子里,根本没有所谓的“道义”和“诚信”,一切都以利益为导向。当利益分配不均时,矛盾便会爆发。
相关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勾结的犯罪事实被一并挖出,不仅是对腐败分子的有力震慑,也为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让人们看到了腐败的隐蔽性和危害性,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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