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曾刊登了《男子聚餐饮酒后身亡,同桌11人被索赔77万!该不该担责?法院一审判了》一文,讲述了一名男子与朋友一起聚餐,结果醉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死者家属将当天一起聚餐的11人诉至法院,索赔77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其中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存在过错情况,合计赔偿近20万元。
针对类似事件,最近网上流传聚会喝酒为了免责,必须先立证据。记者在一段视频中看到,参与聚餐的人都拿起自己的手机,然后开始录像,“本人自愿参加此次酒局,发生意外与现场任何人员无关,家人及亲属不能追究现场人员任何责任,特拍此视频为证。”之后,参与聚餐的人大声说,可以喝了,可以喝了!对此,有网友留言说,“教科书般的酒局处理!”还有网友说,有政策就有对策,支持这样的。不过,也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法律认可吗?真的可以这样吗?万一出事了,家里人来找还管用吗?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类似这样录视频为证,喝酒前签的免责承诺书、“生死状”,通常不能起到免责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酒后可能出现人身损害,此类免责约定与之相悖。同时,该承诺书涉及对生命健康等的处分,也有悖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李小亮律师介绍,喝酒时,如果强迫性劝酒,如言语要挟、刺激等,明知对方有疾病不宜饮酒却仍劝酒;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劝阻醉酒者酒驾、未护送醉酒者回家或未将其交予合适照顾人等,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李小亮律师提醒大家,亲朋们一起喝酒,应尊重他人饮酒意愿,杜绝强迫性劝酒行为;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劝阻醉酒者从事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或就医;饮酒后务必选择代驾或公共交通,避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