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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奖补实施细则》。多种方式可以获得最高500万的建设奖补。
对2025年1月以后投运、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5兆瓦的项目,分布式燃机按装机功率,水(冰)蓄能和浅层地热按制冷功率,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支持,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已接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具备接受虚拟电厂负荷调度指令的,且每个项目年度认定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鼓励运营商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用户参与,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主动压减生产运行电量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支持事项
(一)支持线路塔基交地
1.事项内容:对供电公司提出塔基建设用地需求后,各区(市)县应在30日内交付塔基作业面。对按照既定时间交付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塔基作业面的,给予所在区(市)县每个塔基2万元的补助〔享受500千伏变电站补助的区(市)县除外〕。
2.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41。
3.支持对象:相关区(市)县。
4.支持标准:对按照既定时间交付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塔基作业面的,给予所在区(市)县每个塔基2万元的补助〔享受500千伏变电站补助的区(市)县除外〕。
5.申报条件:
线路塔基已交付并竣工投运。
6.申报材料:
(1)申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申报报告(详细清单应包括:线路工程名、塔基总数、按时移交数量、未按时移交数量)。
(2)塔基建设交付佐证材料〔供电公司书面向属地区(市)县提出需求时间,塔基交付后双方签字确认资料,如无相关书面材料,供电公司提供未滞后的书面说明〕。
(3)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路径红线和塔基点位。
(4)其他材料(详见后续印发的申报通知,下同)。
7.申报渠道:线下申报。
8.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一季度。
(二)支持集中供能项目建设
1.事项内容:支持开发利用分布式燃机、水(冰)蓄能、浅层地热等建设集中供能项目,对2025年1月以后投运、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5兆瓦的项目,分布式燃机按装机功率,水(冰)蓄能和浅层地热按制冷功率,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支持,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管理处,联系电话61884662。
4.支持对象:在成都市内建设集中供能项目的业主单位。
5.支持标准:对2025年1月以后投运、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5兆瓦的项目,分布式燃机按装机功率,水(冰)蓄能和浅层地热按制冷功率,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支持,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6.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设备总装机规模不低于5兆瓦(含5兆瓦)。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项目立项、项目设计(含设计装机规模信息)、项目验收等佐证材料。
(4)申报单位承诺书。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通过“蓉易享”平台线上申报。
9.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一季度
(三)加大居民小区(院落)供配电设施改造支持
1.事项内容:对2014年以前建成且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存在安全隐患或非“一户一表”的居民小区(院落),需对供配电设施改造后移交供电公司维修养护的,在原市级财政给予供电公司每个4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再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30万元的改造资金补助。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41。
4.支持对象:供电公司。
5.支持标准: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4万元接收奖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再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30万元的改造资金补助。
6.申报条件:
供电公司已经对居民小区(院落)改造完毕。
7.申报材料:
(1)属地供电公司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区(市)县审核情况。
(3)供电公司对居民小区(院落)改造完成的验收证明。
(4)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8.申报渠道:线下申报。
9.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一季度。
(四)对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给予支持
1.事项内容: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工业企业通过自有(或租用)发电机发电、自备电厂(电源)等方式,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各区(市)县根据当年响应情况,可结合实际给予叠加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41。
4.支持对象: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参与压减电量的工业企业。
5.支持标准:主动压减生产运行电量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6.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参与当年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主动压减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鼓励企业参与省级需求侧响应,可同时享受省级政策)。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4)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
(5)申报单位承诺书。
(6)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通过“蓉易享”平台线上申报。
9.申报时间:根据当年具体情况以申报通知为准。
(五)支持虚拟电厂参与负荷响应
1.事项内容:对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按照市级电力调度参与负荷响应的,省级补贴未纳入的,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管理处,联系电话61884662。
4.支持对象:参与成都市负荷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单位及其接入企业。
5.支持标准: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对获得工业企业压减电量政策支持的部分,不予重复支持)。
6.申报条件: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已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申报单位参与负荷响应相关数据佐证材料(由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运营单位出具)。
(4)申报单位承诺书。
(5)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通过“蓉易享”平台线上申报。
9.申报时间:根据当年具体情况以申报通知为准。
(六)支持车网互动(V2G)试点应用
1.事项内容:对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已接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具备接受虚拟电厂负荷调度指令的,且每个项目年度认定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鼓励运营商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用户参与,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及责任处室: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联系电话61885841。
4.支持对象: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
5.支持标准: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在省级发布需求侧响应时,放电电量应优先参与响应,申报时扣除响应部分,不足部分市级补足到5元/千瓦时。
6.申报条件:
(1)已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
(2)已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3)年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
7.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详见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佐证材料。
(4)项目年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佐证材料(市级监管平台、各级虚拟电厂、供电公司协同提供证明)。
(5)放电电量参与当年需求侧响应情况。
(6)申报单位承诺书。
(7)其他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以PDF格式上传。
8.申报渠道:通过“蓉易享”平台线上申报。
9.申报时间:通常为每年一季度。
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补助(奖励)政策条款适用于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对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给予支持”有关金额,根据当年城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情况下,经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专项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市、区(市)县按比例分担的,各区(市)县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30日内拨付配套资金。
(四)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市级补贴,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其一进行申报。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能源日参)(转自:能源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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