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川电力现货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
发电企业暂为省调直调的水电(不含映秀湾、马回、金洞子)、公用燃煤火电(不含三瓦窑、苏房梁)、集中式新能源(含配建储能),参与省内中长期市场的网调直调机组;燃气、生物质电厂暂不参与;电网安全保供支撑电源暂不参与。
电力用户包含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新型经营主体暂为分布式新能源、独立储能、虚拟电厂。
新能源以及新型主体参与市场的方式如下:
省调直调水电、公用燃煤火电、集中式新能源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分布式新能源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的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暂不具备条件的以“不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作为现货市场价格接受者。
独立储能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暂不具备执行实时出清结果条件时,实时充放电原则上按照日前出清结果执行,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实际需求调整充放电计划,充放电价格按实时市场价格执行。
虚拟电厂自主选择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暂不具备执行实时出清结果条件时,实时发用电原则上按照日前出清结果执行,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实际需求调整发用电计划,发用电价格按实时市场价格执行。聚合资源汇集于同一220千伏出清节点下的虚拟电厂,以单一现货交易单元参与市场;聚合资源汇集于多个220千伏出清节点下的虚拟电厂,需根据汇集的220千伏出清节点拆分为不同现货交易单元参与市场。
市场结算方面,电能量批发市场全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中长期合同开展差价结算。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电费结算,各经营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收付方式不变。
结算周期中明确,现货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每日根据市场出清及执行结果进行清分计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发电侧、用户侧及虚拟电厂以1小时为结算时段,独立储能以15分钟为结算时段。
电价模式方面,初期采用系统边际电价机制。根据试运行情况力争2027年实行分区电价,适时过渡到节点电价。市场限价上,现货市场申报、出清限价不分水期,2026年全年下限暂设为0。
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方面,西南区域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与省内现货市场衔接、省内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了6方面的主要任务:
1. 建立“多电源参与、全电量优化、全水期运行”新模式下的电力现货市场体系,建立适应四川保供应、促消纳、水电耦合、水库优化利用等需求的市场机制和运行机制。
2. 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明确中长期分时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做好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省内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不再运行;推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完善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
3. 建立现货市场配套规则,编制与本方案配套的市场交易、市场结算、风险防控、计量管理、中长期与现货交易衔接等实施细则,同步修订完善市场注册、履约风险管理、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实施细则,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迭代更新。
4. 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完善市场机制设计,促进新能源与其他各类电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分布式发电、独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5. 持续开展分区边际电价/节点边际电价测算分析工作,在市场条件成熟后,适时将系统边际电价过渡为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探索构建适应各类型电源协同发展的容量市场;加速推动调频、备用辅助服务与现货市场联合优化出清。
6. 建设完善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为市场成员提供高效、透明的现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