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他山之石】
从CPTPP看如何保证采购活动的诚信
无论是串通投标还是恶意投诉,其本质都是对诚信原则的破坏,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信力。如何保证采购活动中的诚信?面对这一问题,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为遏制采购中的不诚信行为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加大信息披露
CPTPP第15.17条明确,要进行信息披露。一是向缔约方提供信息。应任何其他缔约方请求,有关缔约方应迅速提供可充分证明采购是否公平和公正且依照规定开展的信息。比如,中标投标的特点和相对优势的信息,同时不得披露机密信息。收到该信息的缔约方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披露,除非在与提供该信息的缔约方进行磋商并获得同意后。
二是部分信息不予披露。除非在法律要求的限度内或经提供信息的供应商书面授权,否则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向任何特定供应商披露可能损害特定供应商合法商业利益或可能损害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的信息。
同时,CPTPP也强调,本章中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主管机关和审查机构,披露可产生下列后果的机密信息:妨碍执法;可能损害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会损害特定个人的合法商业利益,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违背公共利益。
防止腐败行为
CPTPP第15.18条要求,缔约方应保证设有刑事或行政措施,以处理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这些措施可包括缔约方宣布,对已确定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欺诈或其他非法行为的供应商,无限期或在规定期限内无资格参加该缔约方的采购。缔约方还应保证已制定政策和程序,在可能的限度内消除或管理从事采购或对采购有影响的相关方的任何潜在利益冲突。
加强国内审查
CPTPP第15.19条规定了国内审查相关内容。一是缔约方应设立、建立或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其采购实体的中立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审查主管机关)。同时,以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方式,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查:违反本章的情况;如供应商无权根据缔约方的法律直接质疑违反本章的情况,则为采购实体未遵守该缔约方实施本章措施的情况,对所有申诉的程序性规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可普遍获得。
二是如某供应商就前款中所指的违反或未遵守情况提出申诉,则开展采购的采购实体所属缔约方,应鼓励该采购实体与该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其申诉。采购实体应对该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并以不损害该供应商参加正在进行或未来进行的采购或根据行政(司法)审查程序寻求纠正措施的权利的方式进行。缔约方应使其关于申诉机制的信息可普遍获得。
三是如果审查主管机关之外的机构最初审查申诉,则缔约方应保证该供应商可就最初决定向独立于其申诉所针对的采购实体的审查主管机关提起上诉。
四是如果审查主管机关已确定存在前款中所指的违反或未遵守情况,则缔约方可将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限定为准备投标或提出申诉过程中合理发生的费用,或两者均包括。
五是缔约方应保证,如审查主管机关不是法院,则其审查程序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应给予供应商充足时间准备,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该时间自供应商已知或理应知道申诉的时间起,且无论如何不得少于10天。采购实体应以书面形式对供应商的申诉作出答复,并向审查主管机关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在审查主管机关就申诉作出决定前,应给予提出申诉的供应商对采购实体的答复作出回应的机会。审查主管机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对供应商申诉所作的决定,并附上作出决定的说明。
六是缔约方应采用或设立包含下列规定的程序:在申诉解决前的快速临时措施,以保护供应商参加采购的机会,并保证缔约方的采购实体遵守其执行本章的措施。纠正措施,可包括前款所述赔偿。在决定是否采用此类措施时,应考虑对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有关利益的重大不利后果。不采取行动的合理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张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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