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置房和因个人原因未收房的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
国家对空置房物业费没有减免政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交付是指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完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将全部物业服务事项委托给其他组织?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3、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以不缴纳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进入园区、乘坐电梯等?
不可以。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4、物业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投诉举报的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规划、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监督管理,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5、小区里水、电、气、暖管线应该哪个部门负责维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6、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在年初的时候就把一整年的物业费都交上,是否合法?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7、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与业主个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8、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撤离?业主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9、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哪些事项需要公开?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10、物业服务质量不高,业主能否不交物业费?业主应该怎样维权?
不可以。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一是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二是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三是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依规解聘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四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应当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