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压伤下车乘客 “伤者身份”成赔偿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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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00:53:42

  三湘都市报12月15日讯 刚下车的乘客关车门时,被突然启动的小车碾压到脚部受伤,保险公司称乘客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只能在座位险3万元限额内赔偿,而伤者认为自己已经下车,应该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9万余元。

乘客下车时受伤

保险公司拒绝以三者险理赔

  2024年6月,刘辉搭乘唐甜的车前往某小区,在进入小区时,因未录入车牌,车辆在道闸杆前停下。车停稳后,坐在后排的刘辉开门下车。就在此时道闸杆打开,司机唐甜没有注意到周围的情况,直接驾车起步,车辆后轮碾压到准备关车门的刘辉脚部,致其受伤。

  其后刘辉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唐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甜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而当唐甜找到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称车辆停稳后,刘辉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的,其仍属于“车上人员”,不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仅在座位险3万元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今年3月,刘辉将唐甜、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伤者属“第三者”,获赔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交通部门认定唐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与事实相符,对刘辉的损失,应由唐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下车时仍属于‘车上人员’,只在座位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本案中,唐甜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外的受害者。

  据此,判断刘辉是属于车辆“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保险车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结合刘辉受伤部位与驾驶员唐甜及车辆上人员的陈述基本印证的事实,可以认定刘辉系下车后与车辆刮撞导致受伤,事故发生时处在车辆之外,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属于该车“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张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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