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智超讲财商)
有关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近期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曾对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天元律所、开元资产评估(坤元至诚)分别对相应虚假陈述行为承担40%、40%、20%和3%连带责任,同时华龙证券两名保代也需承担与华龙证券同等的40%连带责任。据悉,该案是我国首例由保代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
案件进展:二审维持原判
代理的某投资机构诉蓝山科技(83081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现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至此,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生效!
本案件为蓝山科技投资者索赔诉讼的示范判决,对其他蓝山科技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因涉及20余名当事人,案情相对复杂,二审判决书篇幅共计231页,14万字。
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研发支出2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余万元,导致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蓝山科技提供相关证券服务,未按业务规则审慎核查,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6月,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比例如下:
本案判决亮点:
1、我国首例由保荐代表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2、我国首例新三板精选层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
3、我国首例由资产评估机构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二审判决书节选:
(素材来源:新闻报道、北京冠都律所、北交所、IPO合规智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