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侄子小黄为户籍在册人员,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小黄把黄先生告上了法院。小黄本以为自己是知青子女,铁定是房屋同住人,没想到通过法院判决,竟然一无所获。
黄某和黄先生为同胞兄弟,黄家父母在上海留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81年黄先生和梅女士结婚,1983年梅女士在本市分得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梅女士一人。1986年黄先生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梅女士受配的公房,1991年黄先生和梅女士协议离婚,之后黄先生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陪伴父母居住。黄某在1969年作为上海知青到安徽某地插队落户,后在当地和杨女士结婚,1974年生有一子小黄。1986年6月,小黄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从安徽迁回系争房屋,之后来沪就读,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1999年7月,小黄在本市结婚后搬出系争房屋。2012年6月,小黄在本市他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该商品房。2016年9月,又迁回系争房屋。黄先生的父母于2000年前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只有黄先生一人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3年10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1月19日,黄先生作为该户的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21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黄先生和小黄二人的户口。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小黄要求获得三分之二的动迁款份额,其认为黄先生曾和前妻梅女士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且小黄认为自己是知青子女,动迁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即使不居住在系争房屋,也铁定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在要求遭黄先生拒绝后,小黄一纸诉状将黄先生告上了法院。
黄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小黄并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黄先生一人所有。小黄虽是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其本人也曾在系争房屋长期居住,从形式上看,似乎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但本案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小黄的户口曾在2012年迁出系争房屋,2016年户口从他处迁回系争房屋。其户口再次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小黄户口迁出后,其本人应当享有的知青子女回沪优惠政策在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再存在,其户口再次迁回后能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应当按照房屋同住人条件进行认定,其户口末次迁入后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规定。故小黄当然应当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而黄先生本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户口末次迁入后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黄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小黄户口末次迁入系争房屋并非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且户口末次迁入后未有实际居住,因此不是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黄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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