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中,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持有。
随后,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
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下,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法指出,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 张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