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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最新修订!
5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各方积极、充分地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主要在调解工作机制与原则、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组织架构、调解申请与受理、调解程序与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六方面。
具体来看,一是规范调解工作,增强行业调解公信力。《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修订了规则制定依据和调解工作原则,明确调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的中立性,坚持“可调尽调” 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持续深化与其他社会领域矛盾化解机制的合作。同时,建立针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以及不遵守关于配合普通投资者调解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是健全调解机制,提升 “三位一体” 纠纷多元化解效能。进一步完善调解案件受理、调解程序、档案管理、调解监督、信息保密、履职回避、调解员聘任管理等机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调解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调解在居中协调、释法明理方面的作用,提升调解服务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自收调解案件流程,健全调解工作体系。对调解流程中的重要工作环节进行优化,依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和便利当事人的原则,以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员选定、了解案情、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签订等关键节点为依据,建立简易调解、普通调解等不同调解程序。丰富调解途径,包括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明确不同复杂程度案件的调解时限,既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充分沟通协商,又防止案件久调不决。
四是深化矛盾化解合作机制,凝聚纠纷解决合力。依据《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丰富多渠道救济措施。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途径,通过司法、公证、仲裁等方式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五是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新增小额速调规定,行业机构可基于自愿原则,事先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于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六是建立 “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助力化解群体性纠纷。在化解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示范判决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或委派,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的及时化解。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证券纠纷调解规则》是推动证券行业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持续优化调解服务,加强各方协作,让调解成为投资者解决纠纷的有力途径,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校对: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