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团结报
□ 罗姗娜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了“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统一战线作为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其理论优势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实际需求高度契合。
一是两者契合于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统一战线理论的源泉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共产党宣言》强调无产阶级在革命进程中要努力和其他可以参加革命的阶级和社会力量结成联盟,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既要强调无产阶级在联盟中的独立性和领导权,同时注重维护各参与方的利益和权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正是通过团结与联合的方式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倡导各方力量团结一致,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从这一点看,两者契合于马克思统一战线理论。
二是两者契合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统一战线涵盖了各个阶层、各个群体,这种广泛性和包容性能更好地反映和代表人民群众的多元利益诉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的设计旨在高效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与纠纷,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它强调调解优先,倡导通过和谐方式化解冲突,同时注重多元化解,既体现了对人民情感的尊重,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两者“一切为了人民”的本核是内在统一的。
三是两者契合于激活多元主体共建共治的理念。从统一战线理论来看,“多元”正是统战力量的集中展现。通过发挥统一战线领域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最大限度聚合统战资源、激活统战力量,形成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统战成员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强大合力,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发展。在矛盾纠纷化解制度中,往往包含大量统战力量中的优秀队伍,例如律师、心理咨询师、医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化解力量,这正是“多元”所需要激活的重点力量。两者在多元主体共建共治的理念上也是契合的。
四是两者契合于平等协商团结互助的理念。统一战线注重平等协商团结互助的理念,这一理念也体现在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正是希望整合一支队伍,采用审判、督办以外的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统战力量中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群体,通常在其所从事的行业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对公益事务及解决问题有天然倾向。面对涉及统战元素、重大疑难或需专业人才参与的案件,他们具有较强的化解能力,能弥补普通调解人员专业性、行业性、权威性方面的不足。
综上可见,统一战线理论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从各地实践上看,效能激发还不足。充分激发统一战线力量以助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探索很有必要。
用好用活、规范有序商会调解制度。近年来,各地通过实施“法院+工商联+商会”诉调对接机制、入驻矛调中心等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也有地方探索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通过工商联将行政处罚决定推送至企业所在商会,由商会反馈意见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参考,可以有效保护商会成员的利益。应继续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内部调解机制,推进维权与调解相结合,全面提升商会调解能力水平。
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中专家库特殊参与制度。针对信访类案件中多次访、反复访的群众存在的“心结”,引入心理咨询师与律师等统战力量共同参与解决,旨在实现多元化解目标。还应广泛吸纳各界优秀代表参与,以充实统战矛盾调解队伍,增强其在处理专业性案件方面的能力。
规范各类基层统战工作阵地和调解队伍。各类统战服务站、工作室等可以作为统战力量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窗口,参与形式可从宣传统战理论及政策、了解统战对象的思想动态、做好统战对象的矛盾纠纷排查及化解工作等方面入手。
注重全方位多层次培育网络统战力量。各地应协调网信等部门建立网络统战人士工作平台,畅通线上交流沟通渠道。引导有意愿、有能力参与的统战人士分类分层参与重大敏感舆论的跟踪关注的专项工作。
助推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调解探索。可借鉴上海等地区的实践经验,通过建言献策、制度衔接、人员管理、协同监督等方式,推进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商事调解制度。建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调解制度进行充分调研,厘清在该制度创设、运行、监管、评价等体系中统战部门能助力的事务范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度建议和沟通衔接工作。
优化拓宽统战宣传路径。由被动宣传、宣传不足向主动宣传转变,由单一的统战理论宣传向多领域宣传拓展。同时创新宣传形式,注重通过新媒体手段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将传统宣传方式升级为多元化宣传模式。
构建部门联动联络机制。该机制包括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席会议、个例参与、数据交换及工作建议监督等环节。同时要对接好已有的数据库,比如通过后台关键词如“统战、民族、医疗、心理”等精准匹配,根据预设算法与统战专家库成员进行配对。
(作者单位:江西宜春市社会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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