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了解到,为了加强对革命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海口市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0日起施行。要求各类学校将革命历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研学计划,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工程发现疑似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工
《条例》所称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是指承载革命历史文化的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旧址或者遗址、遗迹;(二)重要人物和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和遗物;(三)烈士陵园、碑亭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纪念碑(堂)等纪念建(构)筑物;(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文电、图书、声像、证件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五)其他承载革命历史文化的遗存。
《条例》明确,在进行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疑似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退役军人事务、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设户外商业广告
《条例》明确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有条件的实施原址保护。根据需要设立专用保管场所或者纪念标志。
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标志。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二)从事有损革命历史文化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三)侵占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和设施;(四)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应免费开放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将革命历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研学计划,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干部培训机构可以依托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开展培训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免费向社会开放。
记者 苏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