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杨 航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涵盖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界定、校园暴力监管责任追究、教师惩戒权实施等情形。这些案例清晰划定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边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和家庭教育管理责任的落实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学校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近年来,不时有涉校园管理的案(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虽然大部分都得到妥善处理,但“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知却在部分家长心中悄然扎根,这不仅影响了家校之间的良性沟通,也为纠纷的解决带来诸多困难。在此背景下,通过司法明确责任界限,为校园管理提供清晰指引显得尤为必要。 以此次发布的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六年级学生赵小某在学校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家长要求学校赔偿8万元。但法院查明,学校已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楼梯间安全标识完备,事发后处置及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遂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矫正了家长的认知偏差,明确责任认定需考量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让学校为所有意外“买单”。这既能避免学校因过度担责而对学生采取“圈养式管理”,也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风险认知能力。 再以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为例,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为某中学八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王小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张小某劝架时被蒋小某击伤,要求蒋小某及其父母、学校赔偿损失21万余元。法院查明,教师未及时发现持续发生的殴打行为,存在明显监管失职,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一案例直指目前一些学校在课间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警示学校对于可预见的校园暴力风险,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防控体系,避免课间成为“安全真空地带”。 这两起案件看似结论不同,实则都遵循民法典的精神,即有过错才担责。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学生天性活泼好动,对风险也往往缺乏防范意识,因此容易导致受伤,但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认定学校必须担责,而应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后处置是否妥当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相关判例既为依法依规办学的教育工作者吃下“定心丸”,也给疏于履职者敲响警钟。 在教育教学中,老师有依法行使教育惩戒的权力,这对于纠正学生错误,培养规则与责任意识、维护教学秩序至关重要。然而,常有部分家长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存在误解,导致教师在处理学生问题时顾虑重重。在此次发布的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李小某因在校扎、咬同学被老师要求在班会上道歉,之后由于态度不诚恳被再次要求郑重道歉。其监护人认为此举对孩子造成了心理伤害,索赔两万余元。法院认定,老师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未滥用权力,遂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有助于教师摆脱因依法依规惩戒教育学生引发纠纷的顾虑,正常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规则与责任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教育环境。 司法裁判具有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这批典型案例为校园管理树立了清晰标尺。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上,学校与家长理应是共同体而非矛盾体。对于出现的纠纷,家长需理性看待校园风险和教育教学活动,避免“责任泛化”;学校应时刻树牢安全责任意识,尤其要对校园暴力织密防护网,在法治框架内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只有明晰各方权责,家校齐心协力、共育共管,学校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助力孩子们在成长道路上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