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公司经营有困难,安排员工待岗也是无奈之举。”“待岗就是变相地调岗降薪,逼迫我主动辞职!”海淀法院法庭上,任先生状告老东家,称自己遭遇违法“被”待岗而离职,要求对方赔偿。近日,法院判决,公司要补足工资差额,同时向任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
任先生诉称,他于2018年3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产品经理,月工资标准2万元。2019年1月28日,公司向任先生作出《关于调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薪酬的通知》,提出:公司近期运营不佳,为了让运营部门每一位员工不下岗、不失业,决定对运营部门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薪酬作出一定调整,由于你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公司决定按照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安排你待岗,在未来6个月内,将你的月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任先生不满公司这一做法,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争议,任先生先后通过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是因受经济形势影响、业务量显著下降,才安排任先生待岗,属于合法安排员工待岗,但就公司经营困难等情况未提交证据。
任先生坚持认为,公司安排其待岗,目的是逼迫其主动辞职,自己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公司仍维持该待岗决定并将自己移出工作群、取消了办公系统权限。在这样的情况下,任先生才提出辞职。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当时并不存在停工停业情形,且公司也并未就经营情况已经达到安排员工待岗的情形或绩效考核情况提交证据。另一方面,任先生对公司待岗降薪决定提出过明确的书面异议,证明双方并未对待岗事宜协商一致。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单方安排任先生待岗的行为,构成拒不提供劳动条件,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单位无权单方安排员工待岗
法官明确指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变更则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确实基于客观上的经营困难、公司整体停工停业而合法安排员工待岗,但有些用人单位滥用待岗,变相降薪或者逼迫员工离职。司法裁判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待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待岗的,应依法承担补发工资、解除补偿等法律责任。
同时,法官介绍,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发放待岗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因此,用人单位仅仅基于经营亏损、部门裁撤等理由,也不能径行安排员工待岗。
此外,用人单位的待岗名单不得具有针对性和惩罚性,如果公司部门正常运转而单独指定部分员工待岗,显然缺乏合法合理性,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