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拒不交接工作 如果致损应当予以赔偿
创始人
2025-04-22 00:33:39

转自:劳动午报

某科技公司承接一个软件研发项目后,研发部经理助理杨女士负责该项目的协调与文档整理保管工作。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杨女士因年度调薪低于预期遂提出辞职并立马走人。公司多次联系杨女士让她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手中的项目文档等材料,杨女士一直不予理睬,结果导致项目延期。科技公司因构成违约,向客户支付了3万元的违约金。科技公司认为,杨女士应当承担它的这笔损失,但因杨女士断然予以拒绝,该公司打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贺先生作为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他想知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支持科技公司的请求?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裁决支持科技公司请求,由杨女士承担科技公司遭受的违约金损失。之所以如此,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者辞职应有合法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无理由辞职,但必须提前30日(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据此,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移交自己负责的事务,否则,将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最后,劳动者违法辞职又拒不交接工作,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杨女士突然离职走人缺乏合法理由,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况且,科技公司因研发项目延期而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是由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直接造成的损失,故杨女士应当负责赔偿该笔损失。

潘家永 律师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特朗普暂缓对伊袭击后再发威胁 ...   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威胁将在未来几天恢复对伊朗的打击,此举旨在推动德黑兰达成止战协议。  “我...
诺得药业坎地沙坦酯氢氯噻嗪片(...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数据显示,浙江诺得药业有限公司的坎地沙坦酯氢氯噻嗪片(Ⅰ)人体生物等效...
康弘生物KHN939注射液启动...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数据显示,北京康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KHN939注射液一项评价KHN9...
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   本报讯 5月19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召开,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省委书...
织出锦绣前程   本报讯 “我身上的这件裙子,穿了20年还跟新的一样。”近日,白沙灿然黎锦手工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