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对五部法规中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且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内容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7月22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在《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明确要“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在《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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