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为集体协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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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3:58:00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记者赵欢 陈晓燕)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30位全国人大代表聚焦依法开展集体协商、保障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展开热议,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集体协商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谭天星代表表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制度安排,更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制定《集体协商法》有利于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强化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应,弥补劳动领域的法律短板,这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谭天星代表说。

对此,吉林四季盛宝纺织有限公司纺纱分厂后纺车间挡车工徐艳茹代表也深有感触。她在调研中发现,不少中小型企业职工收入待遇多年不涨,企业也并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如能制定《集体协商法》,以刚性监督形成硬约束,将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话语权。”徐艳茹代表说。

“当前集体协商工作还存在其他问题,比如覆盖群体存在盲区,劳务派遣、项目外包、灵活用工等新业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尚未有效纳入集体协商体系等。”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电焊班班长白景阳代表认为,推动集体协商立法,是破解当前劳动关系痛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举措。

据悉,目前,我国集体协商立法及制度体系建设日臻完善,有广泛的地方立法基础,实现了多层次的制度建设和多维度的政策体系保障。在实践中,各地创造并积累了许多集体协商工作成功经验,形成一整套成熟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为推进集体协商立法提供了实践积累。同时,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凝聚起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的合力,各级工会将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为开展立法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保障。

多位代表对制定《集体协商法》主要内容提出建议,包括阐述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核心定义、指导思想,以及基本原则、集体合同的普遍效力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明确集体协商的代表、内容和程序,以及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的具体内容以及开展协商的程序步骤;规定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规定合同的订立、生效条件、法律效力以及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同时,他们还就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保障监督和争议处理以及违反该法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提出建议。

代表们一致建议,加快《集体协商法》立法进程,强化刚性约束、拓宽协商范围、健全长效机制,“期盼这部法律早日出台,用法治护航劳动者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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