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讯(记者孟刚)1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31类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明确了注册备案衔接的实施要求。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调整涉及多个类别的医疗器械,主要变更包括管理类别调整、产品描述细化、预期用途明确化、品名举例扩充等。
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项目方面,输送导引器产品名称明确为“一次性使用无菌输送导引器”,管理类别由Ⅲ类降为Ⅱ类。耳内假体(中耳通气管等)将“中耳通气管、通气引流管”等单独列出,管理类别调整为Ⅱ类。手动轮椅车管理类别由Ⅱ类调整为Ⅰ类。
预期用途或使用说明进一步明确的项目方面,牙齿漂白剂、研磨抛光材料(口腔内使用)、脱敏剂、防龋材料、牙齿漂白材料均明确为“不可替代牙膏用作牙齿的日常清洁”,部分明确“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护人员操作”。妇产科医用检查垫(非无菌)注明“不用作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穴位压力刺激器具强调“不发挥红外辐射治疗、磁疗等作用,不含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成分”。
国家药监局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