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董事会职权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规范。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体系,强化产融结合战略定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公司基本信息与定位明确化
修订后的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83亿元,股份总数53.83亿股,均为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999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注册名称为“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4215X。
经营宗旨方面,公司明确以“保障工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生产经营与资本运营结合,实现“产融结合、服务产业发展和金融资源集约化管理”。经营范围涵盖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热力供应、电力生产、充电桩运营等核心业务,凸显新能源与综合能源服务的战略方向。
治理结构:强化党委领导与董事会职权
章程第四章专章规定“党委”职责,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党委主要职责包括:
-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权;
- 主导选人用人、领导班子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同时,章程明确“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形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治理机制。
董事会结构方面,公司设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董事会职权涵盖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高管任免、风险管理等核心领域,其中明确“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强化对经营层的考核与问责。
股东权利与股东大会决策机制细化
章程第五章详细规定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并明确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职权涵盖:
- 审议批准公司发展战略、年度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 决定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 选举董事、审议董事会报告,以及审批重大交易(如资产总额占比超50%的交易需经股东大会表决)。
针对重大交易,章程明确“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成交金额超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等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其中涉及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需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财务与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
章程第八章明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原则,规定“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在公司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时,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任意连续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不低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此外,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股本规模与业绩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兼顾股东短期回报与长期发展。
风险管控与内部监督强化
为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章程规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核心职责,负责内部审计、风险防控、内控体系建设等工作。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至少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确保监督独立性。
同时,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长期战略、董事人选、经理层考核等专项工作,形成多层次治理监督体系。
此次公司章程修订,是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适应国企改革深化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优化治理结构、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公司在产融结合领域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市场分析认为,公司有望依托国家电投集团资源优势,进一步整合能源与金融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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