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工作,新版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运作、党委会作用及利润分配等核心事项进行明确规范。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了党建引领作用,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明确化
新版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47,103,170元(约33.47亿元),股份总数为334,710.32万股普通股,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权结构以普通股为唯一类别,同股同权,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注册资本 | 3,347,103,170元 |
| 股份总数 | 334,710.32万股普通股 |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9月4日上市) |
| 发起设立时间 | 1998年7月1日 |
| 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 |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升级
股东会职权强化:新版章程明确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发行债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对于单笔超过净资产5%且金额超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占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等事项,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专业化建设: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其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由3名非高管董事组成(含至少2名独立董事),行使财务监督、内控评估等职能。章程特别规定,当单一股东持股超30%时,董事选举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党委会核心作用凸显:作为国企治理的重要特色,党委会被明确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公司发展战略、资产重组、高管选聘、薪酬分配等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形成“党委会前置审议—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的治理闭环。
股东权益保障机制完善
章程细化了股东权利行使路径,包括: - 知情权:股东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财务报告等文件,连续180日持股3%以上股东可申请查阅会计账簿; - 表决权:关联股东在关联交易表决中须回避,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 救济权: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或程序瑕疵可提起诉讼,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同时,章程严格限制控股股东行为,禁止占用公司资金、强令违规担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行为,若控股股东指示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将承担连带责任。
利润分配政策稳定透明
为建立持续回报机制,章程明确利润分配原则: - 现金分红优先:在现金流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 - 特殊情形除外:当公司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意见、资产负债率超8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时,可暂不进行利润分配; - 决策程序规范: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中小股东意见将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充分征集。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强化
新版章程进一步健全内控体系: - 对外担保审批: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 - 股份回购限制:公司回购股份仅限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等6种情形,且回购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10%,回购股份3年内须转让或注销; -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告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发布,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此次章程修订是太原重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强化风险管控与投资者保护,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司表示,将严格依照新版章程规范运作,持续提升治理水平与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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