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一些人将电动自行车进行调速、改装,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埋下责任隐患。西城法院近日通报一起典型案例,男子刘某骑电动自行车时路遇一处地面隆起导致摔伤。虽然路段施工单位有过错,但因刘某驾驶的是超标、改装车辆,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80%责任。
去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某骑电动自行车时,车辆底部与地面上的一隆起处发生剐蹭,导致刘某摔倒,身体多处骨折。刘某认为,事发路段的施工管理单位应对地面隆起导致其受伤承担责任,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共计20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建设公司申请对刘某的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刘某的车辆存在超标、改装情况,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属于摩托车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管理单位,对路面有运营维护义务,事故路面存在部分隆起,建设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平整、修补,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但另一方面,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不高于25千米每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55千克。而刘某的车辆经鉴定超重20余千克,链条及脚踏板缺失不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也大于25千米每小时,明显进行了调速、改装,还存在分神驾驶的情况。
鉴于事故路面隆起约5厘米、坡度较缓,刘某的自身过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终认定其自身负80%的事故责任,判令被告建设公司赔偿刘某45000余元。
法官提示,“小”改装暗藏“大”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商、销售商不得将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购买者不得擅自改装、调速将超标电动车骑行上路。超标电动车普遍具有质量大、速度高的特点,给骑行人自身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风险隐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抵制调速、改装等行为,拒绝骑行超速、超重电动车,避免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