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宁)11月21日,为支持药品出口贸易,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拓宽出口证明出证范围,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GMP生产的出口药品,无论是否在中国批准上市,均可以申请出具出口证明;统筹出口证明的有效期,《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一致。限定证明出具时限,《规定》明确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工作细则中,出口证明的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以及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