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贵阳市某区法院就郑某与杨某民间借贷案作出判决,郑某随后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1日,郑某与雷某、董某签订《承诺书》,约定雷某全权代理该案执行事宜,郑某按执行回款30%支付酬劳,董某提供担保。
2019年7月19日,该案被裁定再审,原执行程序中止。同年8月13日,郑某另行委托律师代理再审及后续执行程序。2020年9月23日、24日,郑某共收到执行款173606元。2020年10月17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雷某随后催讨酬劳52081.8元及违约金等,被郑某、董某以自己已另请律师为由拒绝,雷某遂诉至对方户籍所在地的连江法院。近日,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律师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限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无资质公民个人不得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因雷某不具备合法代理资质,其与郑某、董某的有偿代理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我国法律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资质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实践中仍有某些不具备资质的公民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高价代理、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严重扰乱诉讼秩序,也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的公民有偿代理行为,有利于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环境。(记者 蓝秀楠 通讯员 陈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