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买卖不破租赁’吗?这房子我租了,凭啥让我搬走?”面对法院的清退要求,租户张某很是不解。近日,长乐法院审结的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给出明确答案:“以租抵债”不算真正的租赁,挡不住法院强制执行。
事情要从一套被查封的房子说起。郑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名下房屋被长乐法院依法查封并要求清退。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正在使用该房屋。张某提出,自己和郑某签了10年“租房合同”,约定用郑某欠他的货款抵房租,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法院不该强制执行。
原来,张某和郑某曾有生意往来,郑某拖欠货款未还,双方便签了这份“以租抵债”协议。张某认为,只要有“租约”,就能保住房子使用权。但长乐法院执行部门审查后,驳回了他的异议。张某不服,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长乐法院审理后指出,“买卖不破租赁”保护的是合法的租赁关系,而张某与郑某的合同看似是租房,实质是用房屋使用权抵偿货款,属于“以租抵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张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腾退。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买卖不破租赁”得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二是承租人已实际住进去;三是房屋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内。“以租抵债”这种用房租抵债务的情况,本质还是在还欠款,不算真租房,自然不受这个原则保护。“租房就得是真金白银交租金,想用‘以租抵债’钻空子,法律不认。”法官提醒,租房时要签正规合同,明确租金支付方式,避免因合同性质模糊引发纠纷。(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魏逸云)